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0051,汉族,高中文化,石门县**局职工,住石门县**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死者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门县**街道**路自西向东行驶,当日22时26分许,该车行至**路**社区**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韩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覃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汤某某、覃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汤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韩某某应系全颅崩裂、颅内出血而当即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的家属与死者近亲属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约定由汤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54万元人民币(实际已履行赔偿22万元),死者近亲属出具了对汤某某的书面谅解书。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光盘;6.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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