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建瓯市**镇**村**号,现住建瓯市**镇**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汤某某为了谋利,通过网络向他人(身份未查明)购买了一批废旧电容器,并将购买的废旧电容器运到建瓯市**镇**村“**”其搭盖的厂棚内进行炼铝。被告人汤某某因方法不当,未出铝条,把炼铝所剩的废渣倾倒其搭盖的厂里。经建瓯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及鉴定,现场留有5.84吨的废旧电子元器件电容,且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毒物质。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2、证人陶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建瓯生态环境局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5.84吨的废旧电容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敏慧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汤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85097****;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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