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通过“淘宝”购买了射钉枪配件、射钉枪钉弹器、精密管外径16内镜面、钢珠等枪支配件,并用电焊将气压管和射钉枪焊接在一起,制作通过火药激发射钉枪发射弹珠的枪支。
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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