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49********,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原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4日,被告人汤某某分别与施某某、赵某某和程某某口头约定,购买上述3户位于泾县泾川镇高村村下东路组“小坦里”退耕还林的意杨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手续由被告人汤某某办理。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何某某等人将以上所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皆伐),造材成规格分别为1.2米和2.6米的原木,并雇请朱某某的铲车装车。同日,被告人汤某某分别雇请金世根的农用车装运2.8吨树头树梢及次品原木销售给王某某,销售款728元;雇请卢某某的农用车装载原木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车上有148根原木,现场有5根原木。
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泾县泾川镇高村村下东路组“小坦里”退耕还林地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意大利杨,株数为43株,立木材积为28.282立方米。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汤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汤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28元,尚未出售的林木已变卖,变卖款人民币9151元,以上合计9879元已上交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施某某、赵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倩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