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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兴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7日,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兴义市****村村民张某某将自家位于三江口镇红落万村小寨组(小地名:未双牙)处的一片杉树林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汤某某。2019年10月中旬,汤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对该片杉树林进行砍伐出售。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砍伐杉树立木蓄积25.6705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昌义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22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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