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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身份证号码41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在孟州市**乡**村经营木材厂,住河南省孟州市**乡**村第**居民组。因滥伐林木犯罪情节轻微,于2018年5月30日被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25日,被告人汤某某的丈夫关某某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济源市**镇**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仝某某位于**村**居民组门前沟的256棵杨树。8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柴某某、李某某等人开始伐树。8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等在伐树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至济源市森林公安局。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32.4795立方米。

2019年9月12日,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汤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材积32.4795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史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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