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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25********5577,汉族,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新疆第四师伊宁垦区肖尔布拉克**团**路**巷*号,现住址:同上,无前科。2018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7月24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日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在新疆新源县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5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01时29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新F*****灰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使至鄯善县新城西路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化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4.52mg/10OmL, 属醉酒驾驶。

2018年10月2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无证驾驶新F*****灰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使至新源县则新路东仓库便民警务站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化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6.97mg/10OmL, 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的新F*****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后驾驶查获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187。     

2.案卷材料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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