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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在邳州市**镇经营“邳州市**牛肉馆”时,多次购买走私入境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牛肚等产品,加工成熟食后予以销售,现查明涉案金额24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纸箱等物证;

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学卫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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