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乡**村,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路**号。2018年9月28日,因汤某某销售给***超市的粉条铝残留量超标,被岢岚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行政处罚;2019年6月16日,汤某某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岢岚县公安局岚漪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0年5月21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自2008年开始,在自己家中使用简陋设备生产粉条,并向多个粉条零售店、超市和饭店销售粉条,其在做粉条的过程中添加明矾,添加量均是按照经验用一个碗舀,没有标准。
2020年4月21日下午,岢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岢岚县城内的粉条加工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对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进行提取。经检测,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3x10³mg/kg(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限值为:≤200mg/kg)。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忻州秀容专项审计报告、汤某某作坊现场照片、账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陈某甲、许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谱尼测试检测结果、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5.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生产粉条时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致使所生产、销售的粉条中重金属铝残留量为国家标准的5.6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虹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岢岚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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