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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汤健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30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8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16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健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汤健成伙同梁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博白县博白镇某某小区9栋1单元一楼铺面内,将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14元)盗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汤健成在博白县旺茂镇大寿村大寿街上,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0元钱向梁某某购买了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57元)。经查,该摩托车是杨某某于当日停放在博白县永安镇永安街“**”购物中心门口被盗的车辆。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该摩托车归还失主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健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健成一人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汤健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检察官助理:吴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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