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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徐家棚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白沙洲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潜入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村韩某某家中,盗走暂住在此的韩某某夫妇现金1400余元及黄金首饰三件,销赃后自肥。经核价被盗黄金首饰共重4克价值14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2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云

代理检查员:王   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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