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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枞阳县**镇**村,发现****有限公司厂房附近有铁质旧破碎机零部件且无人看管,欲将该铁质旧破碎机零部件盗走出售。被告人汤某某至**镇周某处,谎称该工厂旁路边的铁质旧破碎机零部件为其所有,准备出售。后汤某某带周某一起至****有限公司,将铁质旧破碎机零部件运走,周某付给被告人汤某某30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9日,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铁质旧破碎机零部件价格为人民币7766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的亲友代其退还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嘉

检察官助理:吴小相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

2.卷宗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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