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10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路**超市自助收银台购物结算时,以部分结账的方式,分9次盗窃**超市迷你肉串、无骨鸡柳、黑椒鸡块等商品,价值约人民币1700余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汤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未买单商品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联系方式:1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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