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4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3月30日傍晚,被告人汤某某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乘车来到长丰县水湖镇,31日凌晨进入长丰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一间病房内,盗走马某甲的苹果7 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汤某某返回淮南市后,将该手机以450元的价格销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54.4元。
二、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从淮南市谢家集区来到颍上县城,18日凌晨进入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大厅内,盗走马某乙的三星S8+手机一部及另外两部手机。返回淮南市后,被告人汤某某将三部手机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熊某某。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S8+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056.32元。
三、2019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乘车至临泉县城,28日凌晨进入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4楼一间病房内,盗走董某某的华为P10手机一部、vivo X21手机一部。被告人汤某某下楼至住院部9楼,从走廊陪护人员休息的床上盗走李某某的一只挎包,行至楼梯间处将保内物品取出,有银手镯一只、银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一条、黑色带吊坠项链一条、手串两条、核桃两只、硬币十余枚,后将挎包丢弃在楼梯间。被告人汤某某继续下楼至4楼,从一间病房内盗走瞿某某vivo Y93手机一部。返回淮南市后,被告人汤某某将窃得的三部手机以1000元价格销售给熊某某。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 Y93、vivo X21、华为P10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38.6元、1785.42元、1218.8元,被盗银手镯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7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五河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长丰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瞿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医院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00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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