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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530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企业职工,户籍在安徽省**县**乡**村**坊组,暂住本区**镇**路****小区**号**室。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同年6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先后多次至本区**镇**街**弄**号****货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卸掉衣物上的防盗金属扣等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衣服、裤子、鞋子等物品共计10余件。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上址实施盗窃时由被害人扭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9日15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镇**街**弄**号****超市内,扭获实施盗窃的女子,且称监控发现该女子曾到上址盗窃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搜查汤某某住处并起获赃物、作案工具情况,赃物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老虎钳扣押并随案移送。

3.《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汤某某部分作案经过及案发地的具体地点、概貌特征。

4.许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谅解书及被告人提供的转账情况等证实,涉案赃物的价格情况,且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案发及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简要侦破过程,及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7.被告人汤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君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电话11381766****、1376199****。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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