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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48********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0 月19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 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4日间,被告人汤某某窜至普兰店区水仙花园被害人温某乙的仓库门口附近,看到温某甲的仓库门没上锁,便趁无人之际进入仓库内,先后数次将水泥台上堆放的旧地弹簧盗走,共计盗窃地弹簧50余个(具体品牌型号不祥)。

2、2019 年10 月5 日12 时22 分许,被告人汤某某窜至温某甲的仓库内,采用同样手段,盗走温某乙的地弹簧5 个。

3、2019 年10 月7 日11 时43 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来到该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盗窃地弹簧4 个。

4、2019 年10 月9 日11 时19 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来到该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盗窃地弹簧4 个。

5、2019 年10 月11 日11 时44 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来到该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盗窃地弹簧4 个。

6、2019 年10 月12 日12 时20 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来到该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盗窃地弹簧2个。

2020 年5 月25 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77 个地弹簧总价值人民币537 元。

综上,被告人汤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十余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537元。

2019 年10 月19 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普兰店区丰荣批发市场附近道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温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协议一份、物证照片6张;3.证人证言:证人解某甲、解某乙、田某甲、田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平  波

检察官助理:宋德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为:1333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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