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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050号

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8********,汉族,文盲,户籍地(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组。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扒窃于2008年5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6月23日被行政十四日;2010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5月2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11日对其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早上八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肥东县**镇**东街家家乐西边卖鸡蛋的摊位上,将被害人施某某放在此处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元。

2.2020年6月16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宝翠园小区对面的菜市场门口,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前扶手箱里一部OPPO牌RENO2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89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  高秀萍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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