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84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乡**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至巢湖市凤凰山庄今之惠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车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020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至巢湖市天湖商城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吉祥狮牌电动车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2020年3月5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凤凰山庄小区16栋2单元门前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归案,后将从汤某某处扣押的吉祥狮牌电动车、五羊牌电动车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电动车销售凭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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