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庭**栋**单元**号。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建材市场**区**栋**号店铺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倍特牌电瓶车(72V)盗走,销赃获赃款560元自行耗用。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格为2320元。
2、2019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建材市场**区**栋**号**不锈钢商铺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安尔达牌电瓶车(60V)盗走,销赃获赃款300元自行耗用。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格为1890元。
3、2019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物流市场综合楼**号**润滑油店铺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获赃款500元自行耗用。
4、2019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旁的**超市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获赃款200元自行耗用。
5、2019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建材市场**栋**号**电动工具店铺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获赃款520元自行耗用。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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