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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9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经本院2019年3月5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酒吧内,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害人李某某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钱包一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及包内现金400元,携赃潜逃。

2019年8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五华区云南省*******办公室内,盗窃了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五华区云南省*******办公室内,盗窃了被害人杜某某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的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钱包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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