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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大道**号**楼**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公寓**幢**单元**室。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地下车库,采用推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春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人朱某某赔偿人民币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信息、车辆登记证书、购买凭证等书证;

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8.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调取制作的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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