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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住湖北省枣阳市**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下班途径光武路小白象内衣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陶某某的黑色OPPO手机放置在路边的电动车前斗内,见四下无人便将该手机盗走。案发后陶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枣阳市外贸家属院门口将汤某某抓获,并起获被盗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监控截图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领条、OPPO移动电话保修卡等书证;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5.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洁

检察官助理 陈晓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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