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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广东饶平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人,住广东省饶平县**镇**乡**号。2020年1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经过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后面停车位**号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蓝色捷豹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没有关闭,遂通过车窗钻入车内,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及中华牌香烟5包盗走后逃离现场。赃物价值人民币215元。归案后,追回被盗现金人民币4600元及中华牌香烟2包,其中现金人民币46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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