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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金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趁金沙县五龙街道五星社区仓上组周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放在卧室立柜中的红色皮包盗走,红色皮包内装有17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汤某某将所盗窃的红色皮包、银行卡、身份证等丢弃、1700元现金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程序性书证等;2.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1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某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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