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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6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高新区**组团**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龙湖U城尖顶坡轻轨站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 杨某某停在此处未拔钥匙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610元。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龙湖U城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从汤某某处提取、扣押被盗电动车及车钥匙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购车票据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可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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