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号,现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澎湖湾小区2号地下停车库内,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121号车位上车牌号为渝A9****的白色大众轿车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窃得现金80元及奔驰车钥匙一把(价值1677元),随后汤某某使用该奔驰车钥匙解锁了停放在该小区113号车位车牌号为渝C1****的黑色奔驰轿车,并进入该车内窃得现金120元,随后汤某某拿上车钥匙和窃得的钱财离开了现场。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上河城小区车库内,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19号车位车牌号为渝AD5****的白色轿车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窃得现金200元。

2020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去重庆市至荣昌区拓新红城小区车库内,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8号车位车牌号为渝A5****的白色宝马轿车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窃得现金100余元。

2020年6月的另一天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金科世界城二期的地下车库内,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1565号车位车牌号为渝C0****的棕色奥迪Q5轿车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窃得现金4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汤某某因第一次的盗窃行为在梭罗网咖被抓获,到案后,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4日,被害人伍某某收到了发还的奔驰车钥匙一把、黑色车钥匙套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奔驰车钥匙等物证;

2.行驶证复印件、奔驰车账单等书证;

3.被害人严某某、袁某某、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7.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毅凯

检察官助理 徐微雨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十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