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72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1********,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公司**,住**路**弄**号**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在**路**弄**号**室其住处,采用电能表内焊锡短接电流计量回路的方式窃电。经鉴定,上述电能表性能不合格;2012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汤某某共窃电53456.87kWh,窃电金额人民币27,700.1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补缴电费并支付违约使用电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汤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检查中发现涉案用户有窃电行为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调取到涉案电能表,后予以发还的情况。
4.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关于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以及涉案窃电量、窃电金额的情况。
5.接受证据清单、国网上海市**公司发票,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已经补缴电费,并缴纳违约使用电费的情况。
6.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汤某某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已补缴电费并支付违约使用的电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小勤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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