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号,住庐江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将位于庐江县**镇**路**烟酒店门口的纸盒拿走,后其在庐江县**门诊门口将纸盒打开,发现内有香烟后,便将香烟带至家中。被告人汤某某共盗窃十二条香烟,分别为六条硬中华,一条软中华,三条黄皖,一条迎客松,一条红塔山。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香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66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庐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涉案香烟被追还给被害人蔡某某(系**烟酒店老板)。同年12月8日,被告人汤某某取得被害人蔡某某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观看经过;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德胜
检察官助理 :余才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居所候审(联系电话:0551-8742****、186551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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