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曾因犯诈骗于2015年10月1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高某某(另案处理)和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去到本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简沙洲商业街农业银行附近,被害人廖某某在该银行ATM机办理完业务走出ATM机时,由汤某某等三人以“掉钱分钱”的方式将廖某某带至简沙洲社区鸿福北路附近后,趁廖某某不注意盗走廖的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得手后, 汤某某等三人去到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万江支行用盗得的银行卡取款20000元,后汤某某再持该银行卡去到万江区新和社区下塘村美宜佳便利店消费了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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