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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本市无固定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83********,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被告人汤某某翻墙进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区**栋**号院中,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书桌柜子里面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钻戒盗走,经物价鉴定,被告人汤某某盗窃的黄金项链价格为8970元;

2.被告人汤某某在2019年7月8日至10月22日期间,多次窃取乌市沙区**街工地上的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剥皮取出铜芯贩卖,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6941元。

    综上,被告人汤某某实施盗窃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9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1.​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测量长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琪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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