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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于2011年12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曾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至本市**镇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手机、电动自行车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5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于2018年9月1日上午,至本市**镇**城**号楼**室车库,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桌上的绿色单肩包1只及包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港币1400元(折合人民币1218元)、iPhone6s手机1部、美图V4手机1部、东风标致508汽车钥匙1把、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该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美图V4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东风标致508汽车钥匙价值人民币133元。

2.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21时许,至本市**镇**村**号楼**号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晾衣架1个。

3.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13时许,至本市**镇**苑**号楼**单元楼道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蓝色捷安特踏板式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6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拍摄的被窃电动自行车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被窃电动自行车、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汤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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