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2月7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12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到滨海县**街道**路**小区东侧**网吧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电动车一辆。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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