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浏阳市**镇**村**街组,现住本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甲先后三次窜至本市**街道**道**路的“**学校”内实施盗窃,共计盗得价值人民币1682元的液晶电视机等物。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汤某甲外出散步途经“**学校”门口时,见门面转让其小门未锁,遂溜进屋内,从小孩玩具箱内偷拿走一辆玩具汽车和一个玩具沙斗,共计价值人民币12元。
2、2020年1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汤某甲驾车来到“**学校”门口,趁无人之机,窜至二楼房间内,将挂在墙壁上的一台液晶电视机取走,并偷走一双儿童旱冰鞋,共计价值人民币570元。
3、2020年2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汤某甲驾车来到“**学校”门口,趁无人之机,窜至二楼房间内,将挂在墙壁上的两台液晶电视机取下偷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汤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所盗液晶电视机及玩具沙斗均被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赃物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价目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张某某陈述;③证人蒋某某、汤某乙、陈某某证言;④被告人汤某甲供述;⑤价格认定结论书;⑥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退缴了赃物,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6月17日
附:一、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92****);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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