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306261973********,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6日本院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汤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并犯有新罪,2015年11月24日,本院向芙蓉区人民法院追加起诉;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13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8日本院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人不到案,芙蓉区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等地长沙市芙蓉区**,采取由汤某某撬锁、周海军周某某望风的方式窃取电动车,其中汤某某作案9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71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8日,汤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泊富广场开芙路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黄辉黄某某的一台“红色发财人”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28元)盗走。
2、2018年11月9日,汤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彭梅彭某某真的一台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5元)盗走。
3、2019年3月5日,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第二门诊停车棚内,将被害人郭思明郭某某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161元)盗走。
4、2019年3月14日,汤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泊富广场西南长沙市开福区**广场西南角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周彪周某某的一台红色“杰宝大王”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5元)盗走。
5、2019年4月25日16时许,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浏城桥***菜市场附近,将被害人阳蒋奇阳某某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624元)盗走。
6、2019年4月28日,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华菱**大厦楼下,将被害人唐家俊唐某某的一辆白色小龟王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盗走后逃离现场,后汤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汪道元汪某某,汤某某分得400元,周海军周某某分得400元。
7、2019年4月30日15时许,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华美欧大厦前坪,将被害人余铸桃余某某的一辆红色“奥征”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盗走。
8、2019年5月4日,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第二门诊前停车棚,将被害人胡丞胡某某一辆橙色“超威”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888元)盗走。
9、2019年5月5日16时许,汤某某伙同周海军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长沙市芙蓉区**路华美欧***大厦前坪人行横道,周海军周某某将被害人易闯易某某的一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盗走。
2019年5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派出所附近将汤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易闯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及同案犯周海军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忠
2020年3月5日
附:
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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