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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24日被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汤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学才路“晨晖教育”小区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位苏E5BM99 的“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内现金人民币7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归还现金人民币7800元,并获得被害人王海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转账截图、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联系电话:15952456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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