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汤某某, 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村**号。2001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受**有限公司委托,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领取面值1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其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不享有汇票权利的情况下,以加盖私刻的公司印章、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将该承兑汇票转让给被害人赵某某,欺骗赵某某免除其债务数万元、替其向他人偿还债务3000元,并从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离职前与各部门清算单、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汤某某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委托书、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付款证明、承兑汇票背书复印件,财物专用章、法人章、托收业务处理记录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法院移送材料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屠某某、孟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承兑汇票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汤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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