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1********,汉族,初中,原天台县**快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汤某某在梅某某经营的天台县**快递有限公司工作,利用自己作为快递揽收员揽收快递并结算资费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快递资费共计人民币100654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抓获归案,审查起诉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汤某某家属向天台县公安局上缴侵占的快递资费101085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考勤表、运费清单、公司规章制度、前科核查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方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11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作为快递揽收员,利用职务上结算快递资费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陈晓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1887093****)。
2.移送本案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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