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聚众斗殴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灌南人,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2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孙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下午,沙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孙某乙(男,殁年38岁,江苏沭阳人)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后沙某某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甲、余某某、刘某乙、李某某、武某某、朱某甲、王某甲、于某某(均另案处理),并自行纠集周某某、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周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汤某甲和王某乙(另案处理),上述人员携带砍刀、红缨枪、棒球棍、钢管等器械,驾车至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花山沃德丰酒店门口,对被害人孙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孙某乙被殴打后沿340省道徒步向西逃跑,沙某某招呼众人驾车追赶,追至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花山村委柳庄村80号东侧340省道十字路口时,周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孙某乙撞倒,后被害人孙某乙逃至柳庄村80号东侧小树林内,被沙某某等人堵截住并进行殴打,其中余某某持砍刀将被害人孙某乙背部、大腿部等处砍伤,致被害人孙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系遭他人持刃口较长,便于挥动的锐器砍切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甲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参与他人纠集的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