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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共场所抛洒留有联系方式的色情小卡片的方式,诱使他人与其联系,从而骗取他人钱款。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害人董某某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在萧山区**街道**小区家中与汤某某通过电话、QQ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在QQ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假称可以提供会所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并以支付定金、嫖资尾款、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扫码转账至汤某某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账户1900元,张某某帮助收款。

2、2019年5月3日晚,被害人戴某某在地铁站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在杭州市萧山区**苑家中与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QQ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在QQ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与戴某某联系,假称提供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以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某某扫码转账至张某某微信账户1800元,张某某帮助收款。

3、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害人廉某某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在杭州市萧山区**酒店内与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在微信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与戴某某联系,假称提供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以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廉某某微信转账800元。

4、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害人林某某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在杭州市西湖区**酒店内与被告人汤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在QQ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假称提供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以支付定金、嫖资尾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2700元。

5、2019年9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害人叶某某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在杭州市萧山区**酒店内与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QQ联系。被告人汤某某在QQ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与戴某某联系,假称提供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以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叶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1960元。

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赃9160元。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认定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8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退赃款9160元及扣押手机2部、SIM卡1张、小卡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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