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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22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于2021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11月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上海迪士尼乐园门票优惠信息,并多次诱骗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以所谓低价购买迪士尼乐园年票,共计骗得人民币108100元,并挥霍一空。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汤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到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一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各一份;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谅解书三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辰

检察官助理:阮  婷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47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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