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暂缓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在内江市宏旭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在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和喜御景台”售楼部担任销售人员。
1.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汤某某使用微信账号“wuqibbo57”,冒用吴某某的名义,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任某某借钱。任某某信以为真,向汤某某转账共计71000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曾某某、伍某某以内部价购买“和喜御景台”车位,骗取曾某某30000元、伍某某36000元。
3.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谎称以内部价投资“和喜御景台”商品房及车位、“金科翡翠公园”车位可以获得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谢某某投资共计688700元,返还谢某某共计189100元,造成谢某某实际损失4996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汤某某谎称以内部价投资“金科翡翠公园”商品房可以获得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陈某乙投资共计60000元,返还陈某乙33000元,造成陈某乙实际损失27000元。
5.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汤某某谎称以内部价投资“金科翡翠公园”商品房、车位可以获得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邓某某投资共计65000元,返还邓某某共计21000元,造成邓某某实际损失44000元。
6.2019年3月,被告人汤某某谎称以内部价投资“和喜御景台”商品房可以获得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罗某某投资共计290000元,返还罗某某共计254900元,造成罗某某实际损失3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内江市宏旭置业有限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借条复印件、谢某某资金来源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吴某某、孙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伍某某、曾某某、谢某某、罗某某、邓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世泉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散页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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