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汤某某虚构其能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迁户口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7万元及烟、酒。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汤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6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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