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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汤某某,, 1989****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街道**号,住铜陵市**家园**栋**号被告汤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203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害人金某某多次在被告人汤某某处借款,汤某某虚构借款来源系在网贷借款平台所借的事实,汤某某以此名义共骗取金某某平台费、个人介绍费等各种费用人民币157426元。

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57426元,并得到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乐安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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