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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码M30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街**。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在朋友圈发布可以购买到口罩的虚假信息,汤某某的朋友陈某某介绍被害人白某某向汤某某购买。2020年2月12日19时03分,白某某将购买口罩的4050元人民币定金转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被告人汤某某的吩咐,转账3750元给汤某某。汤某某收到钱后,发送了虚假的取货地址定位给被害人白某某,并将陈某某、白某某的微信删除并拉黑。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已退还被害人白某某3950元人民币。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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