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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1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居**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汤某某以“帮忙打游戏升级”为由,取得游戏好友熊某某(女,12岁,四川省江油市人)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后谎称该微信被冻结,以需要充钱解冻为由,骗得被害人熊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100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以“帮忙打游戏升级”为由,取得游戏好友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和密码。次日被告人汤某某登陆王某某微信,冒充王某某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6000元、熊某某人民币1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居**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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