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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2017年7月2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行为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自己是名叫杨某某的女性与被害人胡某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通过QQ、微信以见面需转住宿费、彩礼钱等理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68255.18元。期间,汤某某转回给胡某某人民币1220元。

2019年2月20日至4月13日,被告人汤某某使用杨某某父亲的身份以需跨行手续费等理由,通过微信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8588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9684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十万元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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