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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卖淫于2004年4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7日、2017年9月27日分别被启东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尹某某,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谎称单身,伪造了自己的姓名、照片、个人简历、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信息,与被害人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并保持暧昧的男女关系,被害人尹某某信以为真。从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谎称过生日、过六一儿童节有多名男子向其发大额红包、谎称姐姐生病需要用钱共计诈骗被害人尹某某54988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汤某某的手机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礼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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