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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大道**号**城**栋**单元13***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3月28日,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位于儋州市**镇**大街**住宅小区内纬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地段6.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每亩出让价17.5万元,转让给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兴建**商业购物中心,到2000年3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和范某某合作开发该宗土地并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为商住地,先后共交纳64.2万元土地款。2000年6月23日,儋州市人民政府以儋府函[20**]**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改变项目和重新办理新项目用地的批复》,按照交多少钱划多少地的原则,同意将位于儋州市**镇**大街政府住宅小区内纬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地段3.21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每亩出让价20万元,转让给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商住建设,2000年11月20日,儋州市**管理局向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儋土用字[20**]**号《儋州市**管理局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改变项目和重新办理新项目用地的通知》。汤某某、范某某取得3.21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出让其中的2.76亩土地使用权,剩余0.45亩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2013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将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儋州**实业有限公司”,自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某为了建设儋州**实业有限公司的“儋州**小区综合楼”,通过变造数据的方法将儋府函[20**]**号和儋土用字[20**]**号国家机关公文的土地面积“3.21亩”修改为4.69亩、交纳的土地款数额“642000元”修改为“938000元”,后汤某某使用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申报1.9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0.45亩为原3.21亩出让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另外1.48亩为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2014年1月23日,汤某某成功骗取到儋州市人政府颁发的儋国用(2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人:儋州**实业有限公司,坐落:儋州市**小区内,使用面积1286.7平方米(1.93亩),用途:商住用地,终止日期:2070年11月20日),后汤某某在该宗1.93亩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一栋高层的“儋州**小区综合楼”。2019年11月5日,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儋国用(2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286.7平方米(1.93亩)商住用地价值人民币2,496,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企业营业执照、儋府函[19**]**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兴建**商业购物中心用地的批复》、儋府函[20**]**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改变项目和重新办理新项目用地的批复》、儋土用字[20**]**号《儋州市**管理局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改变项目和重新办理新项目用地的通知》、儋国用(2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总承包合同、合作建房协议书、其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证人范某某、谭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王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位儋州市**和**局的报案书;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儋价认定[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变造儋府函[20**]**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改变项目和重新办理项目用地的批复》、儋土用字[20**]**号《儋州市**管理局关于海南儋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改变项目和重新办理新项目用地的通知》公文内容中的土地面积和交纳土地款数额,用于骗取政府机关颁发的儋国用(2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有土地价值人民币1,914,1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散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10册、审查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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