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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吸食冰毒和K粉被常宁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3月16日因2019年12月11日在其身上查获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与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常宁市泉峰街道唯秀KTV822包厢内玩耍时,陈某某电话向被告人汤某某求购4000元的氯胺酮(俗称K粉,下同)及两包混合型毒品(俗称开心茶、下同),电话后不久被告人汤某某便来到该包厢,拿出8克氯胺酮放在桌上让陈某某等人吸食,并用啤酒调好混合型毒品让陈某某等人饮食,因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当晚被常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陈某某至今尚未将毒资支付给被告人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文书;5.辨认、检查、提取取样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谢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侦查卷两册、检察内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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