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汤某某,外号“多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号,现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本案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收到吸毒人员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500元钱毒资后,从湖北省武汉市“老蔡”处购得300元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汤某某表示自己要从中分得一半毒品,对应的250元钱毒资由易某某在其工资中扣除,易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居委会易某某住宅附近将0.2克毒品海洛因交付给了易某某。
2.2019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高速路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0.2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付某某,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100元毒资并付现金毒资100元给被告人汤某某,两人一起在吸毒人员付某某的车上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6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在被告人汤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左侧裤口袋内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27克。经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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